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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第二章第四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20日 ]  【

 2016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第二章第四节  地籍编号

  地籍编号是地籍档案的基础,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要达到科学管理,必须建立地籍编号系统,实行统一编号顺序。地籍编号有利于土地规划、计划、统计与管理,而且便于搜集整理资料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达到便于检索、修改、贮存、保管与使用的目的。地籍编号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及宗地档案袋上。宗地号应以预编宗地号为基础,在权属调查中调整预编宗地号,形成正式宗地号。

  一、地籍编号的原则

  根据地籍要素的特性,编号系统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适应性。指各要素的编号释义性强,符合人们的一般习惯,易于掌握使用,同时使得现有某些编号不必做过大的改动。

  2.唯一性。编号中所采用任何名称和术语的定义,在概念上应是唯一的。任何事物(特定地籍单元的特定要素)所对应的编号是唯一的;反之,任意一个编号所描述的事物也应该是唯一的。

  3.统一性。在全国范围内,无论什么地区、什么地点,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地籍,其编号定义应是统一的。即在编号规则上,在简化缩写上,在代码码位上都要求统一。

  4.可扩展性。编号应留有扩展余地,当增加某些事物进入编号系统时,不能破坏原有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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