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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第八章解析(1)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9日 ]  【

  第八章 土地勘测定界

  1997年10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为全国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日趋规范化,逐渐成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技术依据。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土地的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建设用地审批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审批工作逐渐趋于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是地籍管理中用地审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建设用地审批科学、合理、准确的手段。经审查合格的勘测定界成果可以作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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