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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精选500题:刑事诉讼法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1-24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精选500题:刑事诉讼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

  A.公开审判原则

  B.言词审理原则

  C.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的审判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地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能让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的规定、第9条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限的规定以及第14条关于裁判文书制作期限的规定,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对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题正确答案是C.

  2.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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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应当提审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强奸案件属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但是一审法院却公开审理了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该根据第19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题正确答案是C.

  4.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考点:证据的学理分类

  答案:D

  解析:所谓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本题中,因为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中间没有经过传递或者转述、复制,因此它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匕首是犯罪人作案的工具,只能说明犯罪人用该匕首进行作案,其他主要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是谁?等都无法证明,所以属于间接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

  5.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由此,A的正确做法是退回人民检察院;B的做法本身是正确的;C的正确做法是裁定不予受理;D的正确做法是依法受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法律教 育/网原创]本题中,高某虽然只有9岁,但是她对自己看到的杨某将刀举向其父并杀害的事实,是有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的,而且能够正确表达,所以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B的说法是正确的,A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所以高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而不出庭作证,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高某属于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虽然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但是也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

  7.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知道,本题中,张某因为患病需要保外就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本题正确答案是D.

  8.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第79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法`律教育`网原创|所以逮捕的执行权在公安机关,AD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由决定逮捕的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异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正确答案是C.

  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人民陪审员是不可以独任审判的。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第175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该二条中只是规定了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是没有说被告人可以不出庭,所以A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第17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

  10.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11.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由此可知,本案应当由检察院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六机关规定》第1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可见选项ABC正确。

  12.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答案: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本题所述的情况属于该条的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1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D项正确。

  1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 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错误。

  15.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因为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所以辛某可以请求该公安机关复议,A的做法是正确的。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C的做法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D的做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中,辛某的做法唯一不正确的是B项,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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