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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模拟题1_第9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0-02   【

  11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112、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反诉

  【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不会直接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1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的执行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114、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物权变动、多重买卖、占有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甲出卖房屋给乙并交付,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未能取得所有权,A正确。甲死亡后期房屋由其子丙继承,其子同样继承了其义务,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B正确。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C正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D正确应选。

  115、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委托合同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对甲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但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将甲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A正确。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属于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乙将之转委托丁,构成转委托,因存在约定义务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约定劳务造成,丙无须负责,C错误。

  《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丁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甲之小孩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乙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D错误。

  116、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

  117、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题目当中并未给出系格式条款的信息,A不选。

  《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合同内容确定,并无主观意思上的瑕疵,未出现显失公平,B不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题目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C不选。

  确保能考上二本可能违背教育规律,因为考试成绩影响因素较多,并不仅仅系于培训质量,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D可选。

  118、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涉及非单纯个人私益事项,故A、B、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19、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提存的效果

  【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

  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

  120、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

  121、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122、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题目当中并未给出系格式条款的信息,A不选。

  《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合同内容确定,并无主观意思上的瑕疵,未出现显失公平,B不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题目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C不选。

  确保能考上二本可能违背教育规律,因为考试成绩影响因素较多,并不仅仅系于培训质量,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D可选。

  123、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

  124、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反诉

  【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不会直接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25、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

  【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乏权源,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甲属于恶意占有,A正确。

  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合同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有约束力。另外,《合同法》第22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也说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正确。

  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不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却有疑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对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甲侵占乙的占有,乙并非间接占有人,甲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另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本案信息显示已过该期间。D错误。

  但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作为侵占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126、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红利分配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成立该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即三者出资分别为20、30、50万元,但丙仅实缴30万元,差额20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项正确。A、D错误。

  根据公司法28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错误。

  127、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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