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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模拟题1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0-02   【

  31、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主要集中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增加了这三项制度,故A、B、D选项正确,当选。

  32、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一人公司的设立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58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项正确。

  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此限制,所以D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64条第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3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4、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的执行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35、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36、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7、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当事人的变更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8、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民事裁定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应当用判决,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延期审理用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9、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开庭审理

  【答案解析】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到的,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相互质证,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以审判长意见为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0、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期间

  【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1、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

  42、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3、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

  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

  44、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用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011年)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纳诉讼费用。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归纳4点方便大家理解记忆: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⑵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⑶不足以完全清偿其中一种债务的,按比例清偿;⑷所有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据此,BCD都是正确的。排除后只能选A了。

  4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院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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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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