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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模拟试题及答案5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2-27   【

  1.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

  【答案】A

  2.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 我国法律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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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下列哪一种人?

  A.善意第三人

  B.所有第三人

  C.事实上的合伙人

  D.普通债权人

  【答案】

  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A

  【解析】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故选

  A.

  5.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答案】B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7.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

  选项B错误。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

  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D

  【解析】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A项正确。

  B项正确。

  如果合伙协议事先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要求退还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正确。

  另外,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本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9.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10.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错误。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的,不影响欧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选项B正确。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而欧某不具有的,其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选项C正确。郑某是普通合伙人之一,其不同意欧某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欧某不能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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