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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知识产权法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10   【

  4.甲研究所于2003年研制成功某种高效微型电机,并于同年2月向专利局就该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局于2004年10月经实质审查授予甲研究所专利权。而邻省的乙厂则早在2002年起即已研制成功与之构造性能相同的微型电机,并用于本厂的其他产品。此后,丙得知甲研究所的该项专利未予实施,而乙厂仍在制造该项产品,便于2006年6月擅自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了同种电机。甲研究所在了解这一情况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两厂赔偿其损失;而丙厂则主张,甲研究所自申请取得专利之日起至今未在国内实施其专利,自己按照强制许可规定有权自行利用该技术。

  要求:

  (1)分析本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丙厂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3)回答应当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案:

  (1)本案中,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使用在先原则,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专利产品或使用制造专利方法的当事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该方法,而不视为侵权行为。乙厂根据这一规定有权在原生产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但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

  (2)本案中,丙厂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我国专利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中国实施其专利时,方可适用强制许可制度,而甲研究所未履行其实施义务的期限尚未满3年。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而本案中,丙厂主张自己根据强制许可规定有权自行利用甲研究所的发明专利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甲研究所对乙厂的起诉;丙厂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判令丙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5.某研究所科研人员林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有关的科研项目,2005年9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使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的岗位。林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饮水处理技术方面的研究。2006年8月,林某终于研制成功一种“矿泉水制造方法及其装置”。

  要求:分析林某的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为什么?

  答案:

  林某的这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案属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形,林某虽然已调离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期限还未满1年,因此林某的发明创造仍应视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6.甲为某国有企业,乙为某高科技研究所,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甲为委托方,乙为开发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A型节能器”,甲方支付开发经费120万元(包括报酬),开发周期为2年。但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甲按合同如期支付了开发经费,提供了有关背景资料和原始数据。在开发过程中,乙因开发经费不足,多次找甲要求补充经费,遭甲拒绝。乙在遭拒付3个月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值开发周期的前期。乙研究所在工程师王某继续努力研制下,终于开发了“A型节能器”,王某于2003年5月申请并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乙研究所即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行政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作了更正。当王某要求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设计人时,乙认为既然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故拒绝王某的要求。

  在2004年2月,乙研究所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A型节能器”,乙认为无关大碍,不予理会。直到2006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乙研究所取得“A型节能器”专利权后,有多家公司有意向乙提出实施此项专利技术的要求,终因专利使用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到了2006年8月,其中丙公司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强制许可丙公司实施此项专利。

  经查,甲企业为提供120万元委托开发经费,而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甲请求B上市公司担保。B公司董事会经过讨论,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但未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公司的财产为甲企业向C银行抵押担保。甲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C银行要求拍卖B公司的财产还款。

  问:(1)甲企业对乙研究所独家申请专利表示异议,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共同所有,此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甲乙技术开发合同有效,乙方是否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为什么?

  (3)乙研究所认为王某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所以无权在专利文件上写明是设计人,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果乙研究所告他人侵犯专利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5)①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专利局给与强制许可?为什么?

  ②假如研究所的专利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③假如丙公司获得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后,又将该专利允许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公司使用,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④乙研究在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丙公司强制许可后,又将此项专利允许与丙公司同一省的丁公司实施使用,是否可以?为什么?

  ⑤丙公司与乙研究所如果不能就强制许可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可否向法院起诉?如果可以起诉时效如何规定?

  (6)B公司与C银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异议不成立。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人员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题中,委托开发公司对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故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意解除,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

  (3)乙方做法不正确。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4)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得知侵权之日起计算。本题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保护。

  (5)①有权。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本题中自2003年5月到2006年8月,已超3年。

  ②外观设计专利不能要求强制许可。

  只能针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可要求强制许可。

  ③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④乙研究所可以。因为乙仍是专利权人,且丙无独占的实施权。

  ⑤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B与C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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