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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测试:宪法(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9-15   【

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测试:宪法(二)

  1.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答案解析】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属于既遂。

  2.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

  问题: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认定为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重处罚

  3.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哪种形态?

  (3)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

  【答案解析】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3)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4.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甲、乙、丙、丁、戊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2)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3)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5.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答案解析】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6.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些外国企业纷纷到中国来办工厂或公司,在这些公司当中有相当多的中国雇员。某外国商社在我国聘请一位高级工程师,商社的老板提出让该工程师到国外工作并深造,但是要求此工程师提供给他们一些该工程师所在原单位的有关数据。该工程师为了达到出国的目的,向该商社提供了我国在这方面研究的有关数据和相应的资料。在该工程师离开大陆之前,此事被有关知情人员告发,根据提供的线索,该工程师被抓获,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请结合材料回答:

  (1)材料当中分别说明两种什么?

  (2)该工程师收到法律的制裁应该吗?为什么?

  【答案解析】

  (1)材料中第一种行为是指某工程师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该工程师为了达到出国的目的,向该商社提供了国家在这方面研究的有关数据和相应材料。”材料中的第二种行为是关心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有关知情人员向国家安全机关告发某工程师的行为。

  (2)某工程师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应该的。因为他为了达到出国的目的,泄露了国家机密。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破坏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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