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主观题卷 >> 主观题模拟题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提高练习题一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7-04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一

  1、199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有交足,总共只有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运营正常,也与其它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1995年,该企业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的债务,后起诉到法院。问:

  (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出资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2、某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经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某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原制造长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于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问:

  某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

  某安装公司应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所欠债务应由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然成为本案被告。

  3、甲向乙买了一幅名画,后来发现此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甲退回该画,并要求乙退还其支付的价款,乙拒绝,甲于是诉至法院。经查,乙在购得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故卖给甲时也以为是真迹,无隐瞒之情。问:

  (1)甲、乙实施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该民事行为有何特征?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其特征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甲向乙买画,后来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而是复制品,可见,甲在与乙进行买卖的时候,并不知该画是复制品,而是误解为真迹,其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由此,甲、乙实施的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其自始无效,而双方各自返还画及价款;同时,甲也可以不撤销该行为,而要求变更该行为,即按复制品的价格来认定此画的价款,而要求乙返还部分价款。

  4、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甲的外甥乙今年14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辆汽车,后又听说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民事活动,因此乙无权接受这辆汽车。于是甲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乙返还汽车,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汽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

  (2)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有何特点?

  (3)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以未来不确定发生的事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符合条件的法律特征。

  (2)该条件是肯定的延缓条件。

  (3)不受影响。因为乙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的民事行为中如果纯获利益,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

  (4)无权。因为乙已经实际占有汽车,取得对汽车的所有权,且甲赠送汽车的民事行为是一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已经生效。

  一键加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交流群】报名指导|在线题库|考友交流595538012

扫一扫,刷题抢分
高频易错考点卷   

  章节模拟测试卷
全真模考预测卷      历年真题解析卷
强化巩固习题卷     考前冲刺提分卷
扫码进入学习群
  摸底测试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
  • 在线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