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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案例题五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1-26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案例题五

  1、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胶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 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 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某小区,由于没有约定,开发商将59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37个,以至少每个4万元的价格出售,引发全体业主不满,认为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此双方纠纷不断。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车库车位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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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田某家和孙某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田某耕种自己土地时必须经过孙某的土地。2007年初,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自此结缘,孙某不在同意田某从他的土地上通行、排水,否则每年留下“买路钱”500元。

  问题:田某还能否利用孙某家的土地通行、排水吗?

  4、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盗栏。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用剪刀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5、大李和小李兄弟二人各出资5万元跑出租,二人轮流在白天和和黑天工作,平分盈余。一日,小李在夜间开车违章驾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受重伤,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对于该住院费,小李认为车是与哥哥共有的,车辆肇事,也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大李认为,小李违章驾驶酿成事故,应自负责任,二人均不支付该住院费,张某诉至法院。

  问题:(1) 大李与小李对出租车的权利是什么?

  (2) 对于车辆肇事责任,二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6、宋飞与王丽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宋大鹏2003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4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各住2间。2005年宋飞去国外居住,4间房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6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4间房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2007年回国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既然马某等居民各自拥有房屋的产权,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楼层顶部应作为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该约定亦无效。由于开发商并无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使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其出租行为也因所有权人的拒不承认而归于无效。故应当责令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要按照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决定。本案中,业主没有与开发商约定车库、车位的归属。对于开发商出售车库、车位的行为,首先应当根据该小区内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发商是否已经满足该小区业主的基本的停车需要,如果满足了业主的基本停车需要,则开发商的行为合法有效。如果没有满足业主的基本的停车需要,那么就损害了业主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从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考虑,《物权法》第七十四的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应当属无效合同。

  3、田某承包的土地与孙某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位于孙某的土地中间,不经过孙某的土地就无法耕种,因而田某和孙某因承包土地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本案中田某得利用孙某的土地通行、排水,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经查证,确实给孙某造成损害,可以给予孙某适当补偿。

  4、相邻权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保护。《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近年来,窃贼沿着防盗栏进入楼上邻居家行窃的事情时常发生,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安装防盗栏的确给楼上的邻居带来危险。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所以,李某是有过错的。但是,王某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在冲动之下,毁坏了他人的财物。正是因为王某的不法行为才直接导致了防盗栏的摔坏,因此,对于防盗栏的摔坏,王某负有全部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王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1) 大李和小李按份共有该出租车。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大李和小李各出资5万购买出租车,分白天和夜间驾驶营运,盈余也按照出资比例平分,可见属于典型的按份共有关系。

  (2)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大李和小李均有义务全额赔付张某的医疗费,任何一个人支付了该笔费用后可向另一个人请求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具体而言,小李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应按过错程度承担主要责任。

  6、本案中,宋大鹏死亡后,王丽和宋飞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二人对4间房是共同共有。就本案而言,宋大鹏死亡后,首先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王丽拥有其中2间房屋的所有权,另外的2间房屋作为宋大鹏的个人遗产由王丽和宋飞各继承1间,因此宋飞主张自己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是由法律根据的。王丽在宋飞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4间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是对宋飞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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