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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巩固习题六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04   【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A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C错。

  2、D 甲、乙二人依约定对该楼房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不能简单的说成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出卖自己的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3、C 参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4、B 参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5、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所有人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共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走廊,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即使安装的安全门以上部分只有乙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走廊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被告甲一方所有。

  6、B

  7、C 本题描述是的相邻妨害关系,相邻人在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油污和放射性物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不得污染环境,造成邻人损害。否则,邻人有权要求停止排污,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有现实损害危险的,邻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8、B 甲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9、B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生产、生活中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题中甲的行为不是对相邻权的侵犯。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为土地,乙当然不享有所有权,甲的行为并未对乙的住宅造成损害,不构成对住宅所有权的侵害。

  10、A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ABD 甲、乙、丙、丁对于各自居住的房子享有独立所有权,其客体是使用和构造上均具有独立性的部分,所以一层住户肯定不对三、四层的楼板享有所有权。B对。整堵墙以及楼顶属于甲、乙、丙、丁共同拥有的,所以墙的广告收入四人分享,丁在楼顶建花圃必须要得到甲、乙、丙的同意,AD对。至于C于法于理无据。

  3、AB 小区的绿地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挪作他用,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既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4、BD 依《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知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题中,B公司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业主可以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是从立法目的考虑,应当认为该条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属无效合同。

  5、BC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张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张甲一人,张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所以,A项错误,B.C.D项正确,合题意。

  6、ACD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7、ACD 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和限制,相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无须当事人约定。故此,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56、157、158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的登记采取自愿原则,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66、167条的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结合本案,甲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需役地,乙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地役权,其后甲将需役地上的房屋转让给丙,则丙同时享有地役权。乙将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丁,则丁作为受让人同时受地役权的约束。

  8、ABCD

  9、AC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应选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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