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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基础模拟题精选五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15   【

  【参考答案】

  1.[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理解问题。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题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售货员将标价150元的手表以250元出售,可能属于重大误解,也可能属于欺诈,但无论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因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为无效民事行为,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甲乙之间买卖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对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乘人之危的理解问题。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是指因行为人的错误和误解造成与自己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且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致使一方受利,另一方遭受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电器商行明知电视机有质量问题,而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无疑。

  3.[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在条件不成就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未有规定,但依通说,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行为不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

  4.[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问题。重大误僻是产9戢氕为Qq性霞瓶方当卑人抵的物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依大陆法的理论,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为有效行为。

  5.[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乘人之危的认定和效力问题。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和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在合同领域,乘人之危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应无疑问,借贷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故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溯及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7.[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权利人享有追认权,在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在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处于有效状态。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8.[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9.[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问题。效力待定钠台晒包‘栀欠缺氕为锐力锅台凤、欠缺处分权的合同、欠缺代理杈的合同、久歌同意杈的合同。本题A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B选项属于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C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D选项属于有效合同,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和赠与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10.[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11.[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形式问题。民事行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登记、鉴证、审核、批准、备案,对于沉默形式,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作为民事行为的形式。

  1:2.[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须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特别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道义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属于单方行为。本题中,邀请朋友唱歌、去宾馆喝茶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为单方法律行为,签订承揽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要约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旦要约人发出要约,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效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在要约的期限内擅自变更要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的理解问题。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属诺成性合同,显失公平只发生在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发生在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中。

  14.[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肯定解除条件的理解问题。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用肯定性语言所附的解除条件。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属于肯定的解除条件。

  15。[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主要劳动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的行为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赵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除婚姻行为、遗嘱行为外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故赵某购买皮夹克的行为应为有效民事行为。至于商场应否退款,应视赵某是否超过了三包期限,如果在三包期限内,商场应予退货。

  16.[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不确定期限的理解问题。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其期限特征可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所谓不确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实的发生虽已确定,但其发生时期不确定。本题中,船舶到港后合同有效为不确定期限。船舶到港是肯定的,但船舶何时到港是不确定的。其他选项中所附的期限均为确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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