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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精选考点题及答案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3   【

  1.张某怀有****的意图,在某山路上将一名少女截住,使用暴力将女孩压在地上,该女孩见状急中生智,就说:“给你3000元钱你放过我!”该女接着就把钱从随身的袋中拿出,张某接住钱包,起身拿出打火机翻看,女孩趁其不备,跳下一道沟崖,张某急忙藏好钱包,寻找女孩,后来不了了之。对张某的行为理解正确的是( )

  A 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和****罪的未遂

  B 成立抢劫罪和****罪的想象竞合犯

  C 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D 成立抢劫罪和****罪(未遂)的吸收犯

  【答案】B

  2.甲在上级考察并决定提拔更高职务之前,为了更稳妥地得到提拔,就利用自己是某县政法委书记的职务,安排他人将多次举报自己的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对甲的行为,不正确的理解是下列哪个选项?( )

  A 滥用职权罪

  B 诬告陷害罪

  C 报复陷害罪

  D 诽谤罪

  【答案】B

  【解析】考点: 诬告陷害罪、 滥用职权罪 讲解:甲的行为在刑法上有多重意义:滥用职权对举报自己的人进行报复陷害,涉及到了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举报人罪、诬告陷害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报复陷害举报人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时和诬告陷害罪之间具有想象竞合的关系。首先应该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然后按照“从一重罪重处断的原则”处理。从刑法的规定上看,诬告陷害罪的法定刑要比报复陷害举报人罪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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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有( )

  A 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B 哄骗小孩价值千元的手机

  C 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

  D 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答案】D

  【解析】考点:排除犯罪事由 讲解:在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1)承诺者无能力承诺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被害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妇女同意数人同时对其实施淫乱行为,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成立聚众淫乱罪。(3)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这种错误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甲、乙在不同街道经营各自的商店,后来商量销售贴有”WLY”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甲半年内获利3.6万元,乙将其购进的假名酒赊欠出去,但经营金额6万多元。后来,某国有商店经理丙知道后,和乙合作,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甲在罢手不干后为乙提供了自己所掌握的进货渠道。对于甲、乙、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B 甲、乙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 乙与丙成立共同犯罪

  D 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B

  【解析】考点:共犯 讲解: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5条~16条。注意两个问题:(1)自然人与单位二者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但不能认为该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责人员也有共犯关系; (2)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致使其与乙、丙所在单位成立共同犯罪。

  5.甲市人民法院受理罗某盗窃案后,因罗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李某作为罗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罗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李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李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甲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 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 准许罗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罗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罗某指定辩护人

  C 通知罗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 不准许罗某拒绝李某继续辩护

  【答案】B

  【解析】考点: 未成年人拒绝辩护的处理方式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 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本案被告人属于《刑诉解释》第3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选B。

  6.下列哪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A 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B 甲为了替自己遭到****杀害的女儿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

  C 甲遭遇乙某****,在乙某的紧追之下,不幸失足跌入悬崖摔死

  D 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乙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答案】A

  【解析】[考点] 因果关系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题中A项乙的死因是偶然事件,BCD项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7.下列行为中,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是:

  A 卖****何某,在卖淫过程中染上梅毒后又将淋病传染给其夫

  B 田某在一次嫖娼中染上淋病,经治疗病情已得到控制,他以为已经治愈,又多次嫖娼

  C 朱某在嫖娼中患有尖锐湿疣,自认为事先戴上避孕套不会传播他人,又多次嫖娼

  D 许某以卖淫为生,患有淋病经治愈后,又重操旧业

  【答案】C

  【解析】[考点] 传播性病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并不特定,所以A项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对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明知,B项中田某自认为已经治愈,所以不构成本罪。D项中许某的淋病已经治愈,也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据此,C项中朱某构成传播性病罪。

  8.下列情形,构成累犯的是:

  A 王某1996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以后,于200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B 赵某1998年1月1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于2005年犯煽动颠覆政权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C 高某1994年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高某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 吴某2001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1年,2005年又犯****罪

  【答案】D

  【解析】[考点] 累犯 [解析] 根据《刑法》第65、66条,累犯有两种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是特别累犯。据此,只有D项正确。尤需注意的是,C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为渎职罪,而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以C项不构成特别累犯。

  9.某县公安局接到举报该县辖区内洪威宾馆非法经营淫秽活动,因而立即派出警力,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该宾馆从事淫秽活动的证据,因案件重大,缉查组依法将案件情况报告公安局长,经深入调查取证,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来,洪威宾馆因不服罚款数额,于2002年1月3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1月7日向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公安局长得知洪威宾馆起诉本局后十分气愤,遂表示“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确凿,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身正不怕影子斜,开庭时我们一定能赢”。因而在开庭时公安局才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B 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只需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C 法院判决将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D 公安局的做法虽然不当,但是他将证据在开庭时提交,法院也是认可的

  【答案】C

  【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43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依此,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而朋项都是错误的。公安局直至开庭才提交证据,依法将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而C项正确,而D项则是错误的。依此,本题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10.南京某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但刘某已经不知下落,公安机关决定发布通缉令。下列何种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

  A 只有在刘某应当逮捕的情形下,才能发布通缉令

  B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应当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C 如果南京市公安局认为应当在全国通缉刘某,应当报请江苏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

  D 如果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自行发布通缉令

  【答案】A

  【解析】[考点] 通缉令的适用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高检规则》第218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注意通缉令作为一项侦查措施的实施并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C项中应当报公安部发布;D项中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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