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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十九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27   【

  (三)简答题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1.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成立的条件

  2.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参考答案】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因诉讼主体的同一,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形式,但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中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节省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提 高审理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3)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行政诉讼,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引起当事人对其行政决定的不服;另一方面引起了新的民事纠纷或对业已存在的民事纠纷发生影响,从而引起两种不同性质彼此相关的争议。(3)两种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 求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争议和纠纷;二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4)有关的民事诉讼请求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诉讼开始后、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出。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是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之外的,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裁决民事纠纷或者在行政行为中包含民事内容而形成的诉讼。具体包括两大类:(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所作的裁决,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权属的;(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有关损害赔偿裁决或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或处理决定,并重新对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决。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裁决而未同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确认民事关系的,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只有同时提出,既撤销行政行为,又同时重新确认民事关系的,才是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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