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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十八章 政诉讼的判决、裁定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27   【

  (三)简答题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2.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1. 简述变更判决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两种判决形式,一种是确认判决,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判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2)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这种改正判决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改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只是在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或审理程序有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变更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些条件是:(1)人民法 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只能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即只有对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损害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行政机关乱处罚的现象是十分必要的。(2)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并非对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行使变更权。如果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而不能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只能是显失公正得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掌握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公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形式上合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第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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