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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23   【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4.C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D  4.ACD 5.AD

  (三)简答题

  1.行政诉讼中,判断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判断证据是否确凿,二是判断证据是否充分。证据确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证据充分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够的证据的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得出惟一的结论,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证据确凿是对证据的质提出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量提出的要求,证据的质和量都必须达到法定的要求,才能得出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结论。

  2.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是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要求。《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27条规定了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提起诉讼的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但是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由被告证明。(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起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是原告的主张,该主张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原告证明其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被告就应当承担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 偿诉讼适用单独的诉讼赔偿程序,基本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单独审理还是合并审理,都应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4)其他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这是关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兜底条款。考虑到审判实践的复杂性,作此兜底规定,以免疏漏。

  3.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这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下列规则:(1)现场笔录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一,在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如对变质食品、数量较大的伪劣产品等;第二,在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如对不洁餐具等;第三,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违章活动的场所的方位等。其次,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严格的程序:第一,现场笔录应当是“现场”制作的,而不能事后补作;第二,现场应当由当事入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厂,还应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的现场笔录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现场笔录是为厂防止行政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而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因而其制作和适用自然应当受到一些特殊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放弃收集其他证据而单纯依赖现场笔录,人民法院也应对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上述规则的现场笔录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论述题

  1.举证责任是法律假设的一种后果,即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入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假设。其存在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给法官在当事人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因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的过程是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而不是像科学研究一样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两种不同的真实。法院不能无限制的为追求客观真实而放弃诉讼效率。同时法院也不能代替当事人承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为这样法院就有可能失去居中裁判人的性质。上述情况表明,在诉讼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经过调查是无法得到证明的,起码是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这时,举证责任的作用就充分体现出来了,当案件的事实不能被证明时,应当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归根到底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当诉讼开始时,法律的推定是行政行为违法,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是合法时,则作出法律的最后判断,由推定事实变为法律事实,即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举证责任的承担是被告行政机关。这也是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举证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对象和范围。也就是说,被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当所要证明的事项超出这一范围,应当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确定举证责任的 承担者。而不应当一律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作丁明确规定,该条表明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事项的举证责任。这是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要求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对以下三个事项负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该条最后显示一个兜底条款。因为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因此,很难完全列举原告的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一概念表明行政诉讼的证据是一种材料。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的广泛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里的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另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规范性文件作为广义上的行政诉讼的证据来理解。从这一角度看行政诉讼的证据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并且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区别于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又一特点所在。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全面的掌握证据,弄清事实真相后,才能对照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机关遵循的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这一规则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已经获得的,一旦进入诉讼领域,应当向法院提供。虽然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由于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使得原告无法获得或者难以获得证据。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是来自于行政机关,而且这些证据还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获得的,尽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提供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3)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为标准。 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法律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而要败诉的风险,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4)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阶段和方法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均“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将法院审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应在其他阶段。这是为了加强证据审查的公正性,以便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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