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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23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D   4.C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CD  3.ABCD  4.AB  5.ABC

  (三)简答题

  1.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以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例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的规定为: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则这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了行政案件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而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通过这两个概念的比较可以发现它们有以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它们的相同点有:它们都属于裁定管辖,都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生的管辖权的转送。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生原因不同。送管辖发生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不应由其受理的案件后发生的,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发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受理的案件之后。(2)管辖权的转移是以上下不同级别法院之间进行转移为前提的,而移送管辖不以此为要件,移送管辖即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

  4.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对这一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其次,管辖权异议需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应是书面的,而且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再次,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最后,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进行实体审理以前。 对上述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应受理当事入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而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种意义在程序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即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实体的审理。再次,法院审议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应作出书面裁决,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后,上诉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当事人在收到该最终裁定后,必须按照上述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否则,即视为自动撤诉或不应诉。

  (四)论述题

  1.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思想和主要考虑因素。它是立法关于管辖的精神所在。它由管辖的众多条文所规定,同样,它也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原则。要知道管辖的运用和实践,尤其是在有关条文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或者发生不一致与冲突的时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确定管辖时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当事人,就是要便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里既有空间因素,也有时间因素;既有经济因 素,也有行为因素;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权力因素;等等。总而言之,便于当事人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为“距离”或“经济”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其实质在于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或权利。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中一个特别有意义的原则。法院是审判的具体操作者,也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行政诉讼从审判权角度看,就是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所以,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们确定管辖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便于法院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着就地、就近原则,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海关、专利权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相对来说要以整体水平、素质与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以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

  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对于行政诉讼这种诉讼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涉及到“民”与“官”的诉讼,因此,公正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来说是有针对性和特殊意义的。公正原则包括以下两点:(1)行政诉讼在确定管辖标准方面,是要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的一般标准来确定,而不能从行政机关这一“官”的地位出发。否则就很难使法院在运作和审判上保持公正。所以,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区域管辖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关于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标准,以及关于共同管辖、裁定管辖的标准,都一视同仁的沿用民事诉讼管辖的标准,这是保证法院能够公正审判的基础和条件。(2)鉴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管辖的公正应当着重考虑如何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中的“特殊原因”、“认为需要”和“有权审判”等,当然应当包含排除干扰和压力的因素和情形。

  没有有效性,则正确、合法的审判就成为一句空话。这一点,必须贯彻于诉讼管辖之中。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便于法院就地调查取证,也便于执行。

  3.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重过繁。否则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另外,由于各级法院的主要任务、职权范围不尽相同,所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作了明确的划分。

  (五)案例题

  乙县公安局基于同一事实,对万某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万某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所在的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这两个诉求可以一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并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个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收容审查与扣押财产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它们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辅助措施,收容审查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扣押财产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行为与收容审查是直接相关的,收容审查之诉是主诉,主诉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从诉也相应的适用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规定。

  其次,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立法精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贯彻“两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 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 地法院对这两个诉求一并管辖,体现了“两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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