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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九章 行政监督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19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A)

  4.(A)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2.(ABCD) 3.(BCDE)

  4.(ABCDE) 5.(BE)

  三、简答题

  1.答: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以外的组织与个人。

  其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客体为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行为。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职权职责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其客体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最后,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制监督行为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2.答: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们主要包括:

  (1)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

  (2)申诉。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诉自己合法权益被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要求撤销该种行为,追究实施违法失职行为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3)控告。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控诉、告发某种违法失职和犯罪行为。

  (4)检举。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某种违法、失职或犯罪行为。

  (5)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情,对政府提出询问,提高政府活动透明度,监督政府的极好方式。

  3.答:审计权的主要内容有:

  (1)调查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调查并追索证明材料;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

  (2)处理权。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拔款等等。

  (3)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金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4)通报。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答:行政监督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次,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 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情况。

  第四,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最后,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四、论述题

  1.答: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

  行政监督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环节之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预防作用。防患于未然,通过行政监督把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非法行政消灭于未发生之前,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行政管理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2)补救作用。通过行政监督揭露出各种问题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督机关有权指出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过失、错误和违法现象,促使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各种不良行政,给予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得的赔偿,以及促使政府部门采取补救措施,防止行政管理中更大的失误和损害。

  (3)改进作用。通过行政监督所揭露出的问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式,表扬先进,批评后进,促使政府公务员改进工作,提高素质。

  2.答: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审定权。各级权力机关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行使法制审查权。撤销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命令和决议。

  (3)行使罢免权。罢免同级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4)行使质询权。在人大开会期间,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质询,作出答复。

  (5)行使视察、检查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发现问题,调查政府部门的工作,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处理政府机关某种特殊性的问题等等。

  3.答:我国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所监督的范围是:第一,通过法纪检察部门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贿赂以及检察部门认为需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检察权。第二,通过经济检察部门对行政人员中的贪污、行贿受贿、假冒商标、滥伐盗伐森林等案件行使检察权。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将以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通知书的方式,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处罚行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其工作方式主要有:(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追究违法、失职、犯罪的行政人员的责任。(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追究在民事活动中违法、侵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民事责任。(3)通过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追究行政人员违法、失职、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五、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 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行使职权对拉沙车辆拦截检查,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所称其车子在平安沙场拉沙子与事实不符,交款收据也是伪造的,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是正确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依法拦截其沙车、进行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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