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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11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A)

  4、(D) 5、(A) 6、(B)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BDC) 3、(ABC)

  4、(ABCD) 5、(AD)

  三、简答题:

  1、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它不是适用于一时一事,而是可以对同类事件反复适用。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按准立法程序进行,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等法律特征。

  (4)不可诉性。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答: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虽没有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权,但在实践中,直属机构行使着一定立法权,只不过它制定的规章须经国务院批准。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⑦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四、论述题

  答: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程序理当由宪法、法律作原则性规定,再由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下面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立法实践,对行政立法程序作一概括阐述:

  (1)规划。即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订、修改、补充、清理等工作。行政立法规划要考虑每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起草。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法规或规章内容涉及的主管部门草拟法案。草案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收集并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形成,力求内容切实可行、形式完整、结构严谨。

  (3)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行政立法民主原则的要求,也是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的有效做法。它包括:A、征求人民群众尤其是与草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意见。B、征求与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的意见。C、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4)审查。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后,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主要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议。

  (5)审议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根据法制部门的提议,以正式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决定,认为没问题,则予以通过。

  (6)签署发布。经行政立法机关正式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经过行政首长签署,并通过适当途径公之于众。

  五、案例分析

  [分析要点]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据此,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可以依职权附带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否作出裁决。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由复议机关在受理后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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