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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二十二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30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二十二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内容提要】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其中个别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3)犯罪主体是军人,包括中国人解放军的现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器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4)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如武器装备肇事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遗失武器装备罪等。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共计31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战时违抗命令罪

  1.本罪是指部属人员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应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

  (二) 战时临阵脱逃罪

  1.本罪是指在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参战军职人员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三) 逃离部队罪

  1. 本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现役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逃避继续服兵役。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和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的界限。

  (四) 武器装备肇事罪

  1.本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为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过失。

  (五)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本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获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所有权以及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获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和军队在编职工。(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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