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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八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28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内容提要】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类罪的特征是:(1)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2)客观方面:各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自然人(其中一般主体居多),部分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4)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本章共有91个条文、119个罪名,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有:

  (一) 妨害公务罪

  1.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后两罪的客体和对象是特定的。(2)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客体和对象不同。(3)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行为方式不同;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具体内容不同。

  (二)招摇撞骗罪

  1.概念: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认定:(1)与诈骗罪的界限:客体不同;行为手段不同;犯罪主观目的不同;犯罪构成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获取非法财物案件的定性:用假身分“收缴”非法财物的,构成本罪(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冒充,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取财的,构成抢劫罪;冒充,以查处相威胁取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既冒充又有普通诈骗行为的,数罪并罚;伪造公务、证件、印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奸妇女的,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三)聚众斗殴罪

  1.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共秩序。(2)客观方面:纠集众人(3人以上)结伙斗殴的行为。(3)主体: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基于报私仇、争夺霸主地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信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2.特征:(1)客体: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与犯罪集团的界限:法源不同;目的不完全相同;组织程度不同;反刑事追诉能力不同。(2)与恐怖活动组织的界限:犯罪的目的不同。

  (五)伪证罪

  1.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主观方面: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1.概念: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法庭的正常秩序。(2)客观方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七)窝藏、包庇罪

  1.概念: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为犯罪之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概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诉讼当事人和对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故意。

  (九)破坏监管秩序罪

  1.概念: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关押、改造罪犯机关的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4)主观方面:故意。

  (十)脱逃罪

  1.概念: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安、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活动。(2)客观方面:从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3)主体:依法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主观方面:故意;目的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

  (十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概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十二)倒卖文物罪

  1.概念: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观上有无牟利目的;是否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是否严重。(2)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犯罪对象不同;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十三)非法组织卖血罪

  1、概念: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机构出卖血液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血液的采供、血源、血液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十四)医疗事故罪

  1.概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即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医务人员(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其他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

  (十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概念: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单位。(4)主观方面:过失。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发生严重后果;是否不是出于过失,而是技术事故。(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主体不尽相同;行为方式不同;犯罪客体不同。(3)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危险物品与危险废物不同;客体不同。

  (十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概念: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十七)盗伐林木罪

  1.概念: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以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3、认定:与盗窃罪的区别:犯罪客体不同。

  (十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概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3 )主体:自然人(贩卖毒品的,年满14周岁);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

  (十九)组织卖淫罪

  1.概念: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特征:(1)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2)客观方面: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二十)传播性病罪

  1.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2.特征:(1)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行为人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3)主体:患有严重性病的人。(4)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患有性病。

  (二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概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2)客观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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