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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六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22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本类罪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其余为故意。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本章共31个条文、37个罪名,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有:

  (一)故意杀人罪

  1.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3)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3.认定:(1)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以放火等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2)本罪与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界限。强奸、抢劫的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构成强奸罪或者抢劫罪;强奸、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以强奸罪或者抢劫罪与本罪数罪并罚。(3)致人自杀的处理。无违法行为的或者有错误行为但错误行为不是自杀的主要原因的,不构成犯罪;违法犯罪致人死亡的,死亡是犯罪后果,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以暴力、胁迫、欺骗、引诱的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自杀的,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本罪;相约自杀,双方自愿的不为罪,一方胁迫或者欺骗对方的是故意杀人。

  (二)故意伤害罪

  1.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2)客观方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或者不作为。(3)主体: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年满14周岁;其余为16周岁。(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重伤、轻伤、轻微伤的界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的内容不同。

  (三)强奸罪

  1.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妇女(年满14周岁的女性)的性的权利。(2)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主体:年满14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有奸淫的目的。

  3.认定:(1)强奸与通奸:本罪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分的意志。(2)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

  (四)奸淫幼女罪

  1.概念: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奸淫幼女的行为(生殖器接触为既遂的标志)。(3)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

  (五)绑架罪

  1.概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勒索财物的,还侵犯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

  3.认定:(1)与非法拘禁罪: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2)既遂的标准:完成绑架人质的行为即为既遂。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同时侵犯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2)客观方面: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认定:(1)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取财方式不同;主观目的不同。(2)与借介绍婚姻从中索取钱财:目的不同;有无欺骗和违背妇女的意志的因素。(3)与诈骗罪: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主观方面不同。(4)拐卖儿童罪与绑架罪(偷盗婴幼儿构成的绑架罪)的界限: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目的不同。(5)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犯罪目的不同。

  (七)诬告陷害罪

  1.概念: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和名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诬陷他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3.认定:(1)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主观心理状态不同。(2)罪与非罪:捏造的是否犯罪事实;诬告的意图是使被诬陷者受刑事追究还是党纪、政纪处分。

  (八)刑讯逼供罪

  1.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逼取口供的目的。

  3.认定: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犯罪对象不同;行为表现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九)侵犯通信自由罪

  1.概念: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罪与非罪:情节严重与否;是否属于合法扣押邮件、电报。(2)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客体不同;客观方面的情节要求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主体不同。(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与盗窃罪存在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断。

  (十)破坏选举罪

  1.概念: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采用法定的行为方式。(2)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伪造选举文件的破坏选举行为,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牵连,从一重罪处断;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竞合,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十一)重婚罪

  1.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特征:(1)客体:一夫一妻制度。(2)客观方面: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主体:重婚者(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人);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4)主观方面:故意。

  3.认定:(1)不宜以犯罪论处的重婚行为:特殊原因引起的重婚行为可以不以重婚罪论。(2)与通奸、非法同居的界限:是否形成双重婚姻。

  (十二)虐待罪

  1.概念: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经常性、一贯性的摧残迫害的行为。(3)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4)主观方面:故意。

  3. 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打骂等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情节是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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