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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临考模拟试卷精选八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9-20   【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拒绝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 刘某系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的区毛纺厂职工,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毛纺厂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工资的处理、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王某要求贵州省政府提供《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3期,省政府以该公报属于公开出版物为由,拒绝提供,建议王某向新华书店或邮局购买,王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外来务工人员赵某认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有误,要求社保局更正,社保局拒绝更正,赵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李某要求北京市政府提供2005~2010年全北京市行政复议受理情况,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占全部复议决定的百分比,北京市政府以需要搜集整理,但自己人手不足无法完成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A、C属于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 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 以拒绝的;(4)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 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故选项BD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发现被带人赵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潘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 起诉时推供的一名外地证人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 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

  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故D项错误。

  3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说法正确有:

  A. 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B. 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C.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 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 上使用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 手段。此考点也属于新增考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没有此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 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 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 中,“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被通缉或者被批 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48条第l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以AB为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48条第2款的规定,人 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 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因为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是没 有执行权,执行该措施需要交公安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52条的规定,依照本节 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可知使用技术措施获得的材料并不需要经过转化就能在法庭上使用。所以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

  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关于从重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入户盗窃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 入户抢劫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C. 从重处罚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

  D. 从重处罚只有应当从重的情节,没有可以从重的情节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64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此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均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AB项错误。CD项属于明显正确的选项。

  5 张女士与青瓷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当地市房管部门予以备案。后青瓷公司将同一房产预售给陈先生,并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市房管局注销了其备案,并对陈先生的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后张女士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规向房管局提出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被告知必须经过预售登记才能进入该程序,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房管局注销其预售登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本案中对张女士房产的预售登记不影响其与青瓷公司预售合同的成立

  B. 本案注销预售合同登记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其影响了张女士的优先购买权

  C. 本案陈先生与青瓷公司的预售合同仍然成立

  D.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市房管局对陈先生预售登记的备案行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是对预售合同成立的确认,A项的说洙正确;注销张女士的备案登记,影响了其预告登记,也就是直接影响了张女士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8项正确;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与民事合同成立没有关系,C项的说法正确;本案张女士起诉的是注销行为,它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D项的说法错误。

  6 《刑法》第l71条第l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运输了假币,由于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所以对甲不应以运输假币罪谢处

  B. 乙以2000元人民币购得假币10000元,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刑法原理和案情,推定乙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假币

  C. 丙为货车司机,平时运一次货,货主给运费两千元,但某次货主给他1万元运费,并反复嘱托要走小道,逃避检查。丙明知是违禁物品也没有拒绝,后来被查出车上都是假币。由于丙并不知道装的是假币,所以不构成运输假币罪

  D. 刑法规定对运输假币罪“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A选项: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出售、购买、运输的物品是假币才能构成犯罪。《刑法》为了强调运输行为必须出于故意,便对运输作了注意规定。故A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应当判断出购买的是假币。故B项正确。

  C选项: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是《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在这里《刑法》没有限制故意犯罪的具体形式,从通常法理及常识判断,运输假币罪同样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此案中司机对于货主的行为是放任的和默认的,因此,对于货主来说是直接故意,对于丙则属于间接故意。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

  7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只适用于第一审公诉案件

  B. 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C.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D. 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故C 项正确。

  该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故D项正确。

  8 下列关于减刑幅度的表述中,正确 的有:

  A.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 超过2年有期徒刑

  B.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 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

  C.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

  D.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l5年以上20年以下有 期徒刑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 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确有悔 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 减刑一般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故A项正确。 该法第6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 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B项中“应当”表述错误,故B项错误;C项中 “判决确定之日”表述错误,故C项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 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 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D项正确。

  9 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随 后“变”来“变”去,趁机掉换了红纸包,然后将掉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 看。乙2小时后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D. 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在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取财物时,盗窃和诈骗有何区别。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行为时,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意思。本题,乙女只是希望 甲帮自己将2000元变成2万元,并没有将2000元处分给甲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构成盗窃罪。故 BCD三项错误。

  10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B. 行政复议中仍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公民、法人认为北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C.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一律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 行政复议案件不能调解结案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l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 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故B项正 确。依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故C项说法太绝对,忽略了但 书的规定,C项错误。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知,本条第l项情形下也可以适 用调解。故D项错误。综上,A、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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