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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冲刺模拟习题9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15   【

  参考答案

  1.D。参见《六机关规定》第26条。

  2.A。参见《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57、258条。

  3.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4.B。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基于民主制度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根本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在政治上对于立法机关具有从属性,其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对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取得立法机关的授权才能活动。《立法法》第8条、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同时依法行政并不意味着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活动也有一定的自主性。《立法法》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在法律尚未制定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说明不是所有的行政事项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5.D。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限、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过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而已,是行政主体的行为结果,不是形成行政主体的原因。

  6.D。参见《行政监察法》第2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7.B。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大部分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指导均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8.B。《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组织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必须获得法律法规授权才能行使处罚权。

  9.B。《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

  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栽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0.B。《国赔司法解释》(1996年第15号)第5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19条’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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