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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冲刺模拟习题3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12   【

  【参考答案】

  1.AB。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本题中D项只是一种扩大解释,不是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A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C项属于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违法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反对的、容忍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故D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AB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故A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C项属于抢劫罪加重犯的未遂;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即属于所谓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D项不属于犯罪未遂。

  4.BC。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应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CD。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刑罚种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实际服刑终身。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获减刑、假释或者赦免。故C、D项错误。

  6.ABCD。依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项情形属于累犯从重。根据《刑法》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可知8项当选。依据《刑法》第238条第l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知C项当选。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D项当选。故可知本题ABCD项为正确答案。

  7.AD。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A、D项当选。

  8.ABD。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9.ABD。根据《刑法》第l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工)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_)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即洗钱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

  10.ABcD。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题中,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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