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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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期货基础知识》要点和重点(十五)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3月1日] 【

  第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条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符合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规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符合交易所规定,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二)交易所执行

  1、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

  (1)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其自营账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自营账户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交易所将其经纪账户中的投资者持仓和交易保证金移转到其他会员。具体移仓程序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办理。

  (2)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交易所暂停自营账户开仓业务,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进行补足。仍未补足的,通知会员对自营持仓主动平仓,以弥补不足部分。会员未主动平仓的,交易所对自营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将释放出的资金划至经纪账户。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的,其经纪账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等比例分配。

  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的,将投资者剩余持仓和交易保证金移转到其他会员。具体移仓程序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办理。

  (3)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都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强行平仓顺序为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

  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的,将投资者剩余持仓和交易保证金移转到其他会员。具体移仓程序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办理。

  (4)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

  (1)只有一个会员出现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先平自营账户头寸,再平经纪账户头寸,其需强行平仓的经纪账户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有多个会员出现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强行平仓。

  (2) 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 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3、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满足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况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第五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六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

  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二十七条原则执

  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结算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九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投资者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投资者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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