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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资产评估师考点辅导:评估委托人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4月2日 ] 【

  2018资产评估师考点辅导:评估委托人

  第九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与监管

  第一节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

  一、评估委托人

  资产评估是一项委托X受托的民事事项,资产评估需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 同的委托方就是评估委托人;受托方则是评估机构,两者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当事 双方。

  (一)评估委托人的概念

  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也就是资产 评估作为一项民事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委托契约基础上的,与资产评估机构就资产

  评估专业服务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的民事主体,就是资产评估的评估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旦委托合 同签订,该评估委托合同受合同法规范,评估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享有委托合同 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都要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分为法定评估和非法定评估。法定评估的,委托人的确定 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定评估的委托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原则 下确定。

  (二)评估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评估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评估委托人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权利。《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对评估委托人的权利有以下规定:

  0〕评估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0评估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 回避。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当,发现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中有与相关当事 人或资产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评估机构安排的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人或 资产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评估委托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 回避。

  当评估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结论、评估金额、评估程序等方面有不同意 见时,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评估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 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评估委托人。

  1评估委托人的义务

  评估委托人在享有必要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资产 评估法对委托人的义务有以下规定:

  〔0评估委托人不得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进行非法干预。评估委托人不得串 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允许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 员的评估工作进行非法干预,更不能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出具虚假评估 报告。

  评估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 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评估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是资产评估业务 正常开展的基础。所谓真实是指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内容必须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所谓完整是指提供的相关资料种类应当齐全、内容应当完整 不得有遗漏;所谓合法是指所提供的资料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评估委 托人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 责是其最基本的义务。

  (”评估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评估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不得 滥用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明确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委托人 使用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不得将评估报告的结论用作其他目的,或 者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使用。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评估委托人未经评估机构 许可,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披露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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