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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管理人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2月2日 ] 【

  知识点: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

  1.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2.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1.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2.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

  (1)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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