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阅读理解
1、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场地提供时间延长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而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
事件2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施工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业主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但由此增加的作业时间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
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设计变更责任在业主,且工作F位于关键线路。
按工作时间实际变化情况,计算实际工期;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事件,计算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计算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的差值,即延期时间;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时间与延期时间之差,即为承包商的工期奖罚天数。
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6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中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关键线路不变,实际工期为73天。将业主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中,计划出的关键线路不变,工期仍为73天。所以该工程索赔工期为5天,工期奖罚天数为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经济补偿是由于业主的责任而引起的人工、机械、材料的窝工、损失或增加,本例中为事件1、事件3、事件4。计算时应注意增加人工工时与窝工的区别。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总额为:
(8+10)×20+30×35+3×300+20000+15×35+10000=32835元
2、
不正确。理由:项目招标公告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发布,不能限制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依据有关规定,该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法人不能擅自改变。
A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经评审后最低报价的应推荐为中标人。
B投标人在开标后降价不妥。理由: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修改。
C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D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函(或投标文件)应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不要求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根据有关规定,联合体投标,应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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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开标后合同谈判中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G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撤回。G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项目法人可没收其投标保函。
该项目中标人应为A,合同价为8000万元。
3、
建设单位指定水泥的规格、型号是合理的。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指定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
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此做法不正确。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运进材料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同时附有材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送检的检验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和职权。
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水泥生产厂家供应水泥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运费是不合理的。因为退货是生产厂家违约引起的,厂家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水泥的购货合同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因为责任在生产厂家。
4、
桥面混凝土板拆模时机不正确。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规定,该桥桥面板跨度大于8m,桥面板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脚手架及承重模板。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IV(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四个等级。本工程的事故等级为IV(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的上报程序有不妥之处,施工单位除应及时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同时向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不妥,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该指挥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指挥,项目监理机构、设计代表处的安全分管人员任副指挥不妥,其正确组成应为: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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