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二级建造师 >> 法规知识 >> 法规辅导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债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债权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14日]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债权制度

  1.3.4债权制度(1044P15)★★★

  1.3.4.1债的概念

  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1.3.4.2债的发生依据

发生依据

解释说明

种类

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约定;引起债权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意定

侵权

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

法定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获益,他人因此受到损失

法定

无因管理

没有义务,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或者管理(损己利人)

法定

  1.3.4.3债的分类(补充知识)

分类标准

种类

内容及示例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之债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

按份之债

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

连带之债

任一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任一债务人如被要求,都须履行全部债务;之后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内部分配或分担

  注意: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的“内部约定内部有效,不能对外”原则要重点掌握

  1.3.4.4债的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

清偿

2因抵消而消灭

有法定抵消,必须是互负同种性质和质量的到期债务;约定抵消,协商一致即可

3因提存而消灭

无法向适格债权人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超期不取收归国有

4因混同而消灭

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企业合并

5因免除而消灭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只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死亡、出版合同中撰稿人死亡;如果是普通债务,当事人死亡,清算期遗产。

 

1 2
责编:zhangjing0102

报名通关必备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在线题库

编辑推荐

  • 建筑工程
  • 会计考试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