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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矿业工程拟真测试卷及答案(5)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4月16日] 【

  三、案例分析题

  一、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工程。根据招标文件的缺陷,施工单位提出井筒开工前应完成井筒检查钻及掘进过程某段井深的工作面预注浆工作。建设单位虽然同意,但是不愿意单独列出和承担此部分费用,认为是施工单位为保证自身施工条件所增加的内容。

  对注浆施工,建设单位要求先打钻埋设连接套管(长8.0~10.0m),然后再浇筑止浆垫(厚2.5m)。而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措施是采取埋设注浆管(长4.5m)、浇筑止浆垫3.5m的方法施工。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了自己的方案,在打钻出水后进行注浆时,发现工作面漏浆严重,于是只得对钻孔下止浆塞封水(时间1天)、拆除止浆垫(时间3天),再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打钻注浆工作。第一次打钻注浆所花时间12天,费用20万元;第二次打钻注浆10天,费用21万元。

  问题:

  1. 应如何正确处理井筒检查钻和工作面预注浆的费用问题?

  2.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如何承担本次打钻注浆的费用?

  3. 打钻注浆所用工期多少?这部分工期应怎样考虑?

  解析:

  1.建筑单位的看法不正确。按规定,井筒检查钻是列入矿业工程项目的其他费用的内容,工作面预注浆是建筑安装费中直接费的措施费项目内的凿井措施费(属技术措施费)。这是矿业工程为保障建设矿井中施工的可靠、安全和质量必要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仅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技术要求。但是,当这些工作列入由井筒施工单位承担时,施工单位必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和费用的承担性质,即,合同应规定其检查钻和打钻注浆的质量与要求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第一次注浆费用20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第二次的21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3.打钻注浆工期12+10天,第一次打钻注浆工期12天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次打钻注浆工期10天由甲方承担。

  二、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担一矿山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0个月。井下有A、B、C、D四个巷道掘进工作面同时掘进,四条巷道长度分别为400m、460m、800m、700m。整个项目经理部每月固定成本20万元,施工队每施工1m巷道的可变成本0.2万元,每米巷道的造价是0.3万元。甲、乙、丙、丁四个掘进队的最高月施工进尺分别为85m、80m、70m、65m。

  问题:

  1. 假设四个巷道施工各自独立,每月至少应该完成多少巷道进尺才能保证不亏损?

  2. 如何安排四个施工队伍才能在满足合同工期的情况下获得最大效益?

  3. 如果巷道C具备对头掘进的条件,则该项目的最大经济效益是多少/

  解析:

  1.根据计算,20÷(0.3—0.2)=200m,确定不亏损的最少进尺应为200m。

  2.要想获得最大的效益必须是要安排最短的工期,因此,安排施工队甲施工C巷道,月进尺85m,工期9.4个月,施工队乙施工D巷道,工期8.75个月,施工队丙施工巷道B,工期6.6个月,施工队丁施工巷道A,工期6.2个月。

  最大效益是:(0.3—0.2)×(400+460+800+700)—9.4×20=38万元

  3.若巷道C具备对头掘进,则整个项目的工期由巷道D决定,应安排施工队伍甲来施工巷道D,整个项目的施工工期为700÷85=8.23个月。其他三个施工队伍安排施工另外三条巷道,主要保证在8.23个月之内完成就可以了。

  最大效益成为:(0.3—0.2)×(400+460+800+700)—8.23×20=71.4万元

  三、背景:

  某企业的基建项目第一标段主厂房建安部分属于工程核心内容,技术难度大,而且工期紧迫。招标人以预先与咨询单位研究确定的施工方案为标底、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编制了招标文件,经过对部分单位及其在建工程考察后,邀请A、B、C三家国有一级企业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3月5日发出邀请函,并说明3月10~11日9~17时在招标人项目部领取招标文件,4月5日为规定投标截止时间。A、B、C三施工单位接受邀请并领取招标文件后,于3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尽心了现场勘察,4月5日三施工单位均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始(拆封)并宣布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三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A,故评标委员会确定B施工单位为中标人,招标人于4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B施工单位于4月1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5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方式有哪几种?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邀请三个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2.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3.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4.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解析:

  1.《招标投标书》规定的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单位只要经过批准,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2.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函;要约是招标人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编制并提供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特别是完成类似工程的情况;资源情况,如财务状况、完税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4.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2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是:

  (1)现场踏勘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交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2)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太迟。按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为34日。

  四、背景:

  某矿井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遇到了如下几种情况:

  1.3月1日,在施工运输石门时,遇到原地质资料提供的断层破碎带,并发生严重屋顶,造成施工单位增加施工费用支出30万元,影响工期15天。施工单位在3月15日处理完冒顶事故后,向工程师提出了索赔。

  2.在施工下山时,5月1日遇到地质资料提供的含水层,工程师认为该含水层不会造成大的事故,遂指示施工单位强行通过,结果导致涌水事故,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影响总工期30天。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经理休假30天,回来后,项目经理提出了索赔。

  3.8月1日在施工顺槽时,由于遭遇地质资料未提供的断层,使得煤层上移,重新找到煤层后,影响工期10天,施工单位额外支出费用30万元。施工单位在找到煤层后,立即向工程师提出了索赔。

  问题:

  1. 分别分析几次事件中的索赔是否成立。

  2. 试述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解析:

  1. 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为该地质状况是在预先的地质报告中提供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报价应该视为已经包含处理该不良地质情况的费用。

  事件2索赔理由成立,因为是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工期损失,但是索赔却不能成立,因为索赔意向超过了28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

  事件3的索赔成立,因为是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造成了施工单位的损失,而且该特殊断层并未在地质报告中标注。

  2.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是:

  (1)首先由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矿山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此事件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以后承包人将正式向业主(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2)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业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以判定索赔是否成立。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包括: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确定合理和补偿额。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核查同意补偿后,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的额度不一致。主要原因有:对承担则事件责任的界限划分不清或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合同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五、背景:

  某基坑开挖工程,合同挖方量为7000m³,直接费单价5.2元/m,综合费率为直接费20%。按经甲方批准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乙方租用一台1m³的反铲(租赁费550元/台班)开挖,6月11日开工,6月20日完工。施工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因反铲大修,晚进场1日,造成人员窝工10工日;

  事件2:遇未预见的软土层,接工程师6月15日停工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工日,6月19日接工程师次日复工指令及开挖加深1.5m设计变更通知,增加挖方量1400m³;

  事件3:6月20日至22日遇百年不遇的暴雨,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30工日;

  事件4:6月23日修复暴雨损坏正式道路用工30工日,6月24日恢复挖掘,至6月30日完工。

  问题:

  逐项分析上列事件,乙方是否可向甲方索赔?为什么?如可索赔,各可索赔工期几天?可索赔费用多少?(假设人工单价25元/工日,管理费为30%)

  解析:

  事件1:不可索赔,属承包商责任。

  事件2:不可索赔,遇未预见的地质条件,由甲方承担;可索赔工期5日(15~19日),用工费15×5×(1+30%)=487.5元;机械费550×5=2750元。工程师指令变更设计加深基坑,可索赔,其工程费为1400×5.2×(1+20%)=8736元。

  事件3:因大暴雨停工,属不可抗力,工期顺延;不可索赔窝工费。

  事件4:可索赔,修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可索赔工期1日,人工费30×25×(1+30%)=975元;机械费550×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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