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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模拟试卷一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6月5日] 【

  三、案例分析题(共4题,每题20分)

  31、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了一矿井的施工工作。该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中央边界式通风,井田中央布置了2个井筒,主井井筒净直径

  5.5m,井深650m;副井井筒净直径7.0m,井深625m;风井位于井田东北部边界,净直径5.0m,井深515m。

  施工单位在矿井开工前,组织编制了该矿井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了矿井的施工方案,明确了施工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并进行了认真准备。考虑到井筒表土较薄,又没有流沙,采用普通法进行施工;基岩部分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主、副井到底后进行短路贯通, 然后副井永久装备,主井进行临时改绞,负责井底车场及大巷的施工;在与风井贯通后进行采区巷道的施工。

  但在矿井的建设过程中,主井在表土段施工发生了突水问题,使工程拖延了4个月。副井先到底,矿井整个施工组织被打乱。

  2.问题

  (1)根据本矿井的基本条件,矿井应采用哪种施工方案? (2)本矿井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哪个单位负责编制?

  (3) 井筒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包括哪些?

  (4) 在主井发生淹井事故后,如何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1) 根据本矿井的基本条件,由于矿井设有边界风井,具备对头掘进的条件,因此应同时从井田中央和边界进行矿井的施工,以缩短矿井关键线路工程项目的施工时间。这样,矿井应采用对头掘进的施工方案。

  (2) 矿井建设为单项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在开工前的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对于已经确定了施工单位后的单项 工程,应该由已确定的施工单位或由总承包单位编制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本矿井由于施工单位承建整个矿井的建设工作,因此,矿井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3) 井筒为单位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地质地形条件,井筒的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施工质量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与经济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附图与附表等。

  (4) 由于主井发生了淹井事故,不能保证按预定的时间到底与副井贯通。副井能够按计划进度到底,这时只能考虑风井与副井进行贯 通,在贯通前,为保证施工进度,必须对副井进行临时改绞,以保证井底车场巷道与硐室的施工对提升的要求。一旦主井到底,迅速与副井贯通;考虑到主井耽误的工期较短,这时仍可进行主井临时改绞,副井进行永久装备。总体安排情况是副井需要增加一次临时改绞,这样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主井进度拖延对矿井建设总工期的影响。

  32、某施工企业承担一地面建筑的基坑开挖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5m,基坑北侧距基坑边缘4m处已有一栋三层永久建筑物,坑缘堆 有施工单位的大量建筑钢材。基坑所处的地质条件为砂质土层,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4m。基坑设计采用钢板桩支护。施工前建设单 位为节约工程投资,指示更改支护设计,只在基坑北侧采用钢板桩支护,其他部位采用无支护的垂直开挖方式。结果基坑南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变形,且一直未被发现,最终部分坍塌。

  因施工单位未及时处理,结果又引起了更大面积的塌方。事后施工单位准备就基坑坍塌造成的损失向建设单位索赔。

  问题

  1. 该基坑属于几级基坑?说明理由。

  2. 该基坑宜采用何种降水方式?其最小降水深度应为多少?

  3. 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什么?造成该基坑塌方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4. 该基坑施工违反了哪些主要安全规定?

  5. 施工单位是否可对前后两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说明理由。如可索赔,施工单位应提出的主要索赔证据是什么?

  1. 该基坑属于一级基坑。

  理由:根据规程,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列为一级基坑。

  2. 该基坑宜采用井点降水方式。最小降水深度应将水降至基坑底以下0.5m,即地表以下5.5m以下。

  3. 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更改了支护设计。造成该基坑塌方的主要因素:

  (1)边坡过陡,使土体的稳定性不够; (2)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3)基坑上边边缘附近超载; (4)支护措施不当。

  4. 该基坑施工违反的主要安全规定:

  (1)违反在基坑附近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有专门的防止发生下沉和变形措施的规定; (2)违反基坑周边1m范围内不得堆载,不得超堆载荷规定;

  (3) 违反基坑施工应有必要的变形监测的规定;

  (4)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抢险措施。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基坑南侧发生了较大变形,且未被发现,说明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未对基坑开挖进行监测或监测不及时。

  5. 施工单位可对第一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不可对第二次坍塌事故进行索赔。

  理由:第一次事故由业主改变设计造成;第二次坍塌是与施工方未及时处理并防止事故扩大有关。施工单位应提出的主要索赔证据是建设单位的支护设计方案的变更指令。

  33、背景资料: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沙,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沙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施工0.5个月后难以通过。施工单位提出工

  程变更,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总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事件二: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约50m3/h,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 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事件三: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验收未通过。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致使总工期延长2个月。然后,顺利通过验收。问题:

  1. 在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否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否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2. 在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 在事件三中,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否合理?为什么?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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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的变更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1个月。

  【考点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由于变更产生的索赔问题。

  本项目的变更是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因而,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1) 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 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 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 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 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 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问题2【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应该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可申请索赔工期2个月,费用200万元。

  【考点解析】

  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针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事件二中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

  问题3【参考答案】

  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合理的。

  因为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超过规范要求。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

  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150万元(130+2×10=150万元)。因为需要承担因总工期延误带来的建设单位的罚款。

  【考点解析】

  熟悉井筒验收时对涌水量的要求。对井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范规定进行壁后注浆不可以进行索赔,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同时,应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本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 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这个损失施工单位应考虑。

  34、某矿建工程施工实施公开招标,

  A 、B 、C 、D 、E 、F 、G 共7 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参与项目投标。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施工单位A 根据设计图纸复核工程量清单时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施工单位B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在不提高总价的前提下,对前期工程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某些清单项目适度提高了综合单价。7 家施工单位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时发现:施工单位C 的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的单位印章上是被授权人的签字; 施工单位D 的投标工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长20d; 施工单位E 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施工单位F 、G 为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候选人进行了谈判,要求重新报价,并表示将选择最终

  报价较低的单位为中标人。经过谈判,施工单位F 中标。双方按投标报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下合同后,又按照谈判后最终报价签订了实际履行协议。

  问题

  1. 施工单位A 对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有哪些处理方法?

  2. 施工单位B 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哪些是合理的? 说明理由。

  3. 分别指出施工单位C 、D 、E 的投标文件是有有效?说明理由。

  4. 建设单位边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哪些具体规定?

  1. 施工单位A 可采取的处理方法有:

  (1)在标前答疑会上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 (2)直接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

  2. 在不提高总价的前提下,前期工程提高报价合理。

  理由:提高前期工程报价有利于施工单位尽早收回工程款。

  3. 说明如下:

  (1) 施工单位C 的投标文件有效。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被授权人有权在投标函上签字,具有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印章的投标文件有效。

  (2) 施工单位D 的投标文件无效。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

  (3) 施工单位E 的投标文件有效。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 。

  4. 建设单位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下列具体规定:

  (1)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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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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