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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习题及答案:九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2月12日] 【

  案例分析题

  1.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矿井地面矿仓及运输走廊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该工程的工期为18个月,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1个月罚款5万元。

  (2)工程施工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中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由施工单位自身负责,业主不参与,

  (4)工程若需要变更,必须提前14d通知业主及设计单位,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材料施工单位无处购买,施工单位提前15天通知了业主,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在运输走廊施工中,由于采用的水泥标号较高,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水平的限制要求变更,业主不予同意;另外由于运输走廊上部与选矿厂房连接,而选矿厂房因地基处理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影响选矿厂房的施工工期,但使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最终延误工期0.5个月。

  【答案】

  (1)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有部分不合理之处。1)施工现场关系的协调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而应由业主负责,因为施工单位不是总承包单位,业主负责更有利于开展工作;2)工程变更的约定没有相关的依据。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不合理之处在于变更水泥标号,不能因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低而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提高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工期拖延1个月,并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材料原定由施工单位购买,但施工单位无法实施,已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业主,是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0.5个月,关键原因是选矿厂房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对选矿厂房工期造成影响,但对运输走廊施工产生了影响,由于业主不能很好地进行协调工程总进度计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负责,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2.问题

  (1)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有哪些不合理之处?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否合理?

  2.背景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砂,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来源吊泵进行排水。

  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 5m厚的流砂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法通过,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程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大于50m3/h,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

  2.问题

  (1)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分别是多少?

  【答案】

  (1)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针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本工程对表土采用化学注浆和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而对井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定进行壁后注浆不可以进行索赔,因为这时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结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

  (3)本工程施工单位可索赔到的费用是120+200=320万元,工期是1+2=3个月。

  3、背景

  某金属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期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将矿井移交的时间延长12个月,所提出的理由如下:

  (1)现场劳务不足;

  (2)主、副井改绞,因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供应不足而使工期延误3个月;

  (3)主、副风井贯通施工时,无法预见的恶劣地质条件,使施工难度增大;

  (4)主井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未按规定时间运抵现场;

  (5)主、副井井底车场施工,工作面多,涌水量大,排水困难,矸石提升能力不够,造成进度减慢;

  (6)业主工程款拨付不到位。

  2.问题

  (1)上述哪些原因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且可以批准为工程延期?

  (2)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工期不顺延,这样处理对吗?

  (3)上述哪些是业主的责任?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承包商所提出的理由中,3)、4)、6)三个方面原因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且可以批准为工程延期。

  (2)这样处理不对,因为特大暴雨虽属不可抗力,但此不可抗力是对甲方和设备供货商而言的,而对于甲方和承包商这一合同关系,甲方设备未能及时到位,是甲方违约,工期应予顺延。

  (3)上述3)、4)、6)是业主的责任,处理如下:

  对3)要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监理(业主)同意后延长工期;

  对4)要求监理(业主)顺延工期,并赔偿误工损失;

  对6)要求业主按合同约定准时拨付工程款,否则业主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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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bt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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