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无效合同)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不可抗力)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协助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后合同义务)
(五)合法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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