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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归纳讲解: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概念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资质等级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注:就低不就高原则——木桶原理】

  4.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注:约定对内责任】

  5.法定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定对外责任)【注:对内约定按份,对外法定连带】

  6.投标无效

  (1)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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