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一)
1. 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总平面布置(1)~(3)中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在临市区主干道的南侧采用1.6m高的砖砌围墙做围挡。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应设门卫室,场地四周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要坚固、整洁、美观,并沿场地四周连续设置,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2)不妥之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决定直接利用原土便道作为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3)不妥之处:一间50m2的木工加工间配置了一只灭火器。
正确做法: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至少应配置两只灭火器。
2. 在高压线处于塔吊覆盖范围内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塔下设防护架,并限定塔吊的旋转范围。
3. a为75;b为100;c为100。
4. 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本工程露台结构质量事故属于严重质量事故。
理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的;(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本工程严重影响露台的结构安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符合严重质量事故。
(二)
1.①组织迅速抢救伤员;②保护好现场:③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报告;④启动应急预案;⑤协助事故调查:⑥其他合理的应急措施。
2.事故直接原因:工长指定一名不是起重吊车的人员负责钢管起吊,没有将钢管捆绑,钢丝绳勾在了吊钩的端头上,致使起吊中钢管高空散落。
3.安全员严重失职,事发时安全员不在现场,平时对现场防护监督不到位,没有定期检查设备(或参加检查未发现隐患,对隐患整改未落实)。
4.安全技术交底仅有口头讲解,没有书面签字记录。交底人员应包括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安全技术交底缺乏针对性,没有细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
1. 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应为6m,。降水宜采用喷射井点排水方法。
2. 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
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
(1)基坑(槽)开挖坡度不够,或通过不同的土层时,没有根据土的特性分别放成不同坡度,致使边坡失稳而塌方;
(2)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时,未采取有效地降排水措施,土层湿化,内聚力降低,引起塌方;
(3)边坡顶部堆载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土体失稳而塌方;
(4)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
3.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护工程还应检查的项目包括: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等。
4. 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才能避免类似基坑支护坍塌:①应采用临时性支撑加固。挖土时,土壁要求平直,挖好一层,支一层支撑。②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当采用人工挖土,基坑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30cm一层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为避免破坏基底土,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由人工挖掘修正。使用铲运机、推土机时,保留土层厚度为15~20cm,使用正铲、反铲或拉铲挖土时为20~30cm。③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经常复验检查。
(四)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不妥当
理由: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加分的条件。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不妥当。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3. 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公司。
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 事件4中的错误与正确做法:
(1)错误: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
正确做法: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立网进行封闭。
(2)错误: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正确做法:使用行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36V。
5. 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石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6.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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