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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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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全真预测试题二_第9页

  (四)

  1.【参考答案】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测试卷(1)

  【考点解析】此题考察预付款与进度款的计算。

  背景资料中明确给出“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的15%预付备料款”,则预付备料款等于合同总价的15%,这一问很简单。

  首先要搞清楚,起扣点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一个付款金额的概念。

  关于起扣点,考试用书中公式是这样的: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测试卷(1)

  其实这个公式大可不必死记硬背,你只需记住一条就行了:剩下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恰好等于前期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这个临界点就是起扣点。

  2.【参考答案】

  事件一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一:按等强度折算后进行钢筋代换。

  理由: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或同钢号钢筋之间的代换,按钢筋代换前后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不妥二: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此组织钢筋代换。

  理由:钢筋代换时,一定要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考点解析】此题考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关于钢筋代换的原则,主要分如下几种情况:

  ①当构件配筋受强度控制时,按钢筋代换前后强度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②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或同钢号钢筋之间的代换,按钢筋代换前后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③当构件受裂缝挠度控制时,代换前后应进行裂缝宽度和挠度验算。

  根据背景材料的描述,本工程结构设计按最小配筋率配筋考虑,则钢筋代换时,应按代换前后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另,钢筋代换时,一定要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其代换程序才合法。

  3.【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一:保证每一构件底模表面在同一个平面上,无凹凸不平问题。

  理由:对于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1/1000~3/1000。

  不妥二:浇筑完毕20h后覆盖并浇水养护。

  理由: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成、终凝前(通常为混凝土浇筑完毕后8~12h内)开始进行养护。

  不妥三:从标准养护室取出一组送检试压后强度判断拆除底模与架体支撑。

  理由:应该用同条件养护试块试压后强度判断拆除底模与架体支撑。

  【考点解析】此题考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通常在背景材料中出现施工过程描述时,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提问不妥之处并简述理由或给出正确做法,本问题也不例外。

  在熟悉背景资料时,应看清楚背景资料中的断句方式,事件二中共有5个句号,即交待了5个方面。每一句话逐个分析,并做好标记针对存在的不妥,一一对应作答。

  看清楚提问的范围,本例第3问,只针对事件二提问,便不要纠缠于题干中其他问题,仅就事件二进行作答。

  事件二的描述中,特意增加了关于天气、气温条件、过程验收等迷惑性表述。真正的问题有3方面:

  (1)模板支设完后用水准仪抄平,保证在同一个平面上,那就表示没有起拱。而背景材料中明确交待本工程框架柱柱距为7.6m。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于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1/1000~3/1000。

  背景材料没有说明设计是否有要求,在应考时,切不可去假设设计会如何要求,只能按设计无具体要求的情况来作答,即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

  (2)浇筑完毕20h后覆盖并浇水养护是有问题的,通常情况下,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成、终凝前开始进行养护。

  天气晴好,气温较高,混凝土浇筑完毕20h以后,早就因为表面失水产生大量收缩裂缝了。

  (3)事件二的第5句话前半句是这样说的:“1Od后从养护室取出一组送检试压,其强度达设计强度的80%”,单看前半句话,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和后半句话放在一起的话,那问题就出来了,而且问题还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

  混凝土试件10d后试压的目的是什么?为了判断是否可以拆除构件底模和架体支撑。

  如果明说用标准养护试块来判定是否可以拆除构件底模和架体支撑,估计所有考生都能回答正确,凭常识,应该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啊。

  但事件二换了一种比较隐蔽的说法来表述,结果就有很多考生把关注点全放在这可恨的75%上了,框架柱柱距7.6m,证明梁的跨度肯定≤8m了嘛,达到设计强度的75%就可以拆了,事件二中描述都达到80%了,提出拆模,做得对呀。结果,这么简单的知识点的分值,白白丢掉了,可惜嘛。当然,如果你连这个拆模常识性数据都不知道,认为这个不正确,那丢分就不值得可惜了。

  4.【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变更估价:合理。

  理由: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若承包方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估价,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考点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第10.4.2条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若施工方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估价,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是合理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0.4.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参考答案】

  动态结构调值公式及计算过程如下: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测试卷(1)

  =22050万元(如用科学计算器,计算过程中不舍小数位,结果应为:22049.45万元)

  【考点解析】此题考察工程竣工结算。

  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调值公式动态结算。所谓调值公式,其实是一个加权调整的过程,根据价格指数变化的各部分的权重和价格变化幅度,以加权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工程实际结算价款,其公式如下: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测试卷(1)

  本案例中可调整部分共有5项:人工费、材料1、材料2、材料3、材料4,其所占比重分别为0.15、0.30、0.12、0.15、0.08。其实题干中还有一个隐含条件,也就是不调值部分的比重,即1-(0.15+0.30+0.12+0.154-0.08)=0.2。

  剩下的计算就简单了,直接套用加权平均的调值公式即可。

  (五)

  1.【参考答案】

  大学城建设单位直接将展览馆项目委托给某公司:合法。

  理由: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考点解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89号)第10条的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背景资料,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大学城项目,可以认定校史展览馆为大学城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故不用招标。

  2.【参考答案】

  (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妥当。

  (2)固定总价模式适用的条件: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3)常用的合同计价模式还有:

  1)变动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变动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补偿合同)。

  【考点解析】

  总价合同的风险是偏于承包商,相对发包方有利,常被发包方所采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选择满意的承包商。固定总价合同模式适宜用于以下项目:

  (1)工程前期工作充分、扎实,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翔实而准确,设计工作比较细,设计图纸正确而完整,表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和项目划分清楚、明确。建设单位根据这些技术资料进行投资准备和发包工程心中有数,而承包商据此投标报价也有基础。

  (2)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估价方便的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

  (3)招标的前期工作做得好,招标(或议标)时留给承包商的时间相对充足。承包商就获得充裕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现场实地考察、了解、核实和收集有关资料,从而使招标作价和编制施工方案更接近实际,不会失控和被动。

  (4)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合同条件公平、合理,尤其对于关键条款对承包商更有利,如支付、税收、保险、调价、变更、索赔、仲裁等。

  3.【参考答案】

  校史展览馆工程临时用电管理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不妥一:施工单位仅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不妥二:临时用电设备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

  正确做法:用电设备从开关箱取电,开关箱再从分配电箱取电(或“一机一闸一漏”设置或“总一分一开”模式或“三级配电”模式)。

  不妥三: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

  正确做法:应由持上岗证的电工进行管理。

  【考点解析】

  仔细审题,涉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的主要有如下四点:

  (1)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不单独设置总配电箱,直接从大学城项目总配电箱引出分配电箱;

  (3)临时用电设备直接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

  (4)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3.1.1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第3.1.6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关于总配电箱,考虑到展览馆项目紧,临大学城项目,且用电负荷较小,在原总配电箱满足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单独设置。

  第8.1.3条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3.2.1条规定: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均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参考答案】

  女儿墙卷材根部开裂的可能原因:山墙或女儿墙与屋面板缺乏牢固拉结,转角处没有做成钝角,垂直面卷材与屋面卷材没有分层搭槎,基层松动(如墙外倾或不均匀沉陷)。

  治理措施:(1)将转角处开裂的卷材割开;(2)旧卷材烘烤后分层剥离;(3)清除旧胶结料;(4)将新卷材分层压入旧卷材下,并搭接粘贴牢固;(5)再在裂缝表面增加一层卷材,四周粘贴牢固。

  【考点解析】

  这是一道开放性的题,考核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考生具备技术综合水平和现场实践经验。

  事件二的描述中给定了漏水的原因:转角处卷材开裂,排除了卷材收口不严、女儿墙压顶滴水线破损导致雨水沿墙进入卷材这些可能。从施工的角度分析可能原因,也就是哪些施工方式可能会导致转角处卷材开裂,问题就相对明确了。可能的原因有:山墙或女儿墙与屋面板缺乏牢固拉结,转角处没有做成钝角,垂直面卷材与屋面卷材没有分层搭槎,基层松动(如墙外倾或不均匀沉陷)。

  治理的措施:将转角处开裂的卷材割开,旧卷材烘烤后分层剥离,清除旧胶结料,将新卷材分层压入旧卷材下,并搭接粘贴牢固,再在裂缝表面增加一层卷材,四周粘贴牢固。

  5.【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日期提出异议: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前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合理的竣工日期应为施工单位提交Z-程验收报告之日。

  合理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考点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8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 14号)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13.2.2条中规定:“(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d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根据背景资料,施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已超过15d时限,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故合理竣工日期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日期,即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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