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征收的前提条件
【本节考点】
1.公共利益的界定
2. 公共利益的特点
【本节内容精讲】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集体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前提条件。
公共利益的范围:
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
(1)公共利益是客观的。客观地影响着社会整体的生存与发展。
(2)公共利益是共享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相对普遍性和共有性。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普遍的利益。但不能说多数人的利益就一定是公共利益。
(3)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4)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政府本身并不绝对代表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之外,政府还有其自身的利益。
【例题】关于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2011年试题)
A.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
B.公共利益具有共享性
C.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D.公共利益具有与被征收人利益的一致性
【答案】D
【例题】关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试题)
A.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是一致的
B.公共利益小于政府利益
C.公共利益不同于政府利益
D.公共利益的主体是政府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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