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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考点:董事会忠实义务的类型

  董事会忠实义务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认可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则可视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相反,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则于公司有利。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等。

  第二,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菅或者为他人经菅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如果董事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人行使“归人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俟责任。

  第三,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我国《公司法》做出了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的规定。显然,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立法也未对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时,谁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

  第四,禁止滥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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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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