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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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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_第2页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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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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