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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建筑经济及施工》学习资料:第三章第五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0月14日 ]  【

第五节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及注册、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一、概论

  注册建筑师执行建筑设计业务活动必须受聘于有设计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委派。与此同时,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图纸,必须有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如果因设计质量造成了经济损失,不仅由设计单位赔偿,而且设计院有权要求该注册建筑师赔偿。

  ㈠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1.注册建筑师执业的范围是:

  ⑴建筑设计;

  ⑵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⑶建筑物调查和鉴定;

  ⑷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⑸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执业范围。

  2.在《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规定注册建筑师的权利有三条:

  ⑴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⑵国家规定的一定面积、跨度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设计;

  ⑶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㈡注册建筑师应履行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⑵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图纸上签字;

  ⑶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⑷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⑸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㈢注册建筑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行为之一时要予以处罚:

  ⑴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⑵同时受聘于两个和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⑶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⑷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⑸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名义执行业务的,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注册建筑师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负质量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建筑师的级别设置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等级三级及以下项目。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

  我国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在中央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在地方,设立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四、注册的条件

  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除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不能注册的之外,均可注册。

  不能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有国务院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五、注册机构

  一级: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二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

  六、注册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证持有者,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注册证明每2年注册一次。

  已经取得注册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收回证书:

  ①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因在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④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两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规定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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