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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复习知识要点整理:第二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8月1日 ]  【

  第三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一、适用范围

  (一)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含底层商店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三)地下人防及250m以上超高层除外

  (四)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 房、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一类高层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以及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3.高级、重要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者。

  (二)二类高层

  1.10~18层的普通住宅。

  2.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公建。

  (三)耐火等级

  1.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与高层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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