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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多选题(16)30道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1月9日]  【

  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BDE【解析】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B选项属于其他组织中的内容,A、D、E选项是法人的内容,也就是具有法人条件的行政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2.ABC【解析】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变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ABD【解析】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常见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有:①施工投标保证;②施3-合同履约保证;③施工预付款保证。

  4.ACDE【解析】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场地;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5.CDE【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ABE【解析】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ABE【解析】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8.ABCE【解析】划分合同包时应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①有利于投标竞争;②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关系;③市场供应情况;④资金计划。

  9.ABCD【解析】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10.ABD【解析】设计方案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①设计指导思想是否正确;②设计产品方案是否反映了国内外同类工程项目较先进的水平;③总体布置的合理性,场地利用系数是否合理;④工艺流程是否先进;⑤设备选型的适用性;⑥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是否合理,造型是否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⑦“三废”治理方案是否有效;⑧其他有关问题。

  11.CDE【解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①同时履行抗辨权;②后履行抗辩权;③先履行抗辩权。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12.BC【解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种原则适用于招标工作属于一般投标人均可完成的小型工程施工;采购通用的材料;购买技术指标固定、性能基本相同的定型生产的中小型设备等招标,对满足基本条件的投标书主要进行投标价格的比较。

  13.BC【解析】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4.ABE【解析】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委托人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发布开工令是监理人的权利。

  15.ADE【解析】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包括: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16.ABCD【解析】由于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因此承包人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指示来实现。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指令。

  17.ABC【解析】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18.BCE【解析】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19.ACD【解析】合同法律关系上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20.ABDE【解析】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1。CE【解析】与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任务采用平行发包或陆续发包的方式比较,项目建设总承包方式对发包人而言,在实施项目的管理有较为突出的优点:①单一的合同责任;②固定工期、固定费用;③可以缩短建设周期;④减少设计变更;⑤减少承包人的索赔。总承包方式对发包人而言,也有一些不利的因素:①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②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22.BC【解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23.ABE【解析】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约定等。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4.ABCE【解析】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货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及参数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初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货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微小瑕疵和采购方原因都应当视为初步验收合格。设备制造缺陷是采购方所不能接受的情况,不予签收。

  25.ABCE【解析】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可以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①加速完工;②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③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④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6.ABC【解析】如果属于工程师不认可分包商报表中的某款项,业主拖延支付给承包商经过工程师证后的应付款,分包商与承包商或与业主之间因涉及工程量或报表中某些支付要求发生争议三种情况,承包商代表在应付款日之前及时将扣发或缓发分包工程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则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7.ACE【解析】质量监造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监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监造实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设备制造监理实践中也称设备监造,指采购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供货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制造、施工和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采购方和供货方应在合同内约定设备监造的内容,监理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设备制造前,供货方向监理提交订购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检验的标准,包括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要求。

  28.ABC【解析】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①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②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③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⑥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9.CD【解析】工程师仅与承包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同意才可实施。

  30.ABD【解析】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导致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③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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