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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规划的EIA_第3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3日 ]  【

  2009年9月2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规划EIA条例)加强规划EIA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提出了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规划EIA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CP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EIA的规划所包含的CP,不予受理其EIA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EIA,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CP的EIA文件。已经开展了EIA的规划,其包含的CPEIA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EIA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2.11了解重点领域规划EIA的要求

  ①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EIA条例)加强规划EIA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中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

  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EI作为评价的关键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j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王动作为切入点.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 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坪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EIA.将区域产业规划j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②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 2011 年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EIA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 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PG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土

  地方PG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圄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EI坪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EI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EI坪价工作。

  二、产业圄区开发建设规划的EI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PG所属的EP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EI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EIA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EP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现状及规划方案,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三)资源环境承载力坪估和EI预测分析。根据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影响预测,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 间接或累积不良EI,论证规划实施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产业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四)公众参与.根据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涉及的对象,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调查,梳理和说明意见采纳与否情况;(五)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分析。从EP角度综合论证产业园区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选址、工艺和规模、集中排放口位直及排放方式等的环境合理性;(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EI的对策措施.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EI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包含的近期CPEI坪价要求、跟踪评价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 EI坪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识别、区域

  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运输和贮存等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提出国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EP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五、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EI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EI报告书,由相应的EP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EI的,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六、产业园区规划EI许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CPEI坪价的重要依据。入园CPEI坪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EI坪价的分析论

  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EI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七、产业园区规划EIA提出的EP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直、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CP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EP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治理。

  八、产业园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EP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国CPEIA文件:(一)未依法开展规划EI坪价;(二)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三)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四)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

  ③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为加强化工园区的EP工作, 2012年5月17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化工园区EP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其中对化工园区的规划环评

  以及规划环评与CP环评的联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EP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EI坪价工作。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EI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EI坪价工作。现有园区未开展EIA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EI坪价工作。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EI坪价的,各级EP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圄项目的环评审批。(二)推行园区规划EI跟踪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EI跟踪坪价,编制规划EI跟踪坪价报告书,由相应的EP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④规划环评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2012年7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EIA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012年8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EIA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其中均涉及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相关内容如下:

  充分发挥规划EI坪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一)石化化工CP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国区发展规划及规划EIA要求。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CP,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EI坪价的要求。(二)产业园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EIA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在规划EI坪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因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涉及重点行业CP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EI坪价也应强化环境风险坪价工作。(三)已经开展战略EIA工作的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等,其规划EIA应以战略EI坪价结论为指导和依据,并符合战略EIA提出的布局、结构、规模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

  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EP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⑤涉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生境的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严格EIA管理, 2013年8月5日,环保部联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其中对相关环评提出明确要求:

  一、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

  规划,应依法开展EI坪价。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EIA中应进一步强化以下内容:

  (一)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泼等涉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坪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三)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汩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状况,全面坪估规划实施,对泪潜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各级EP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EI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二)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EI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二)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EI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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