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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04-18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4 月15日

附件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57号)。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各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1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6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75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6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报

2016年,本市继续实行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在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大学等高校。除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综合评价招生范围和规模由教育部单独批复外,其余高校综合评价只招收上海市生源,院校招生计划不能超过上海来源计划的20%。

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合并后的招生批次设置包括: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零志愿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本科艺体批、本科提前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特殊类型招生、本科普通批、高职(专科)批等。报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规定时间填报本科志愿外,获得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大学等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入围资格的考生,还可填报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2个院校志愿;获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团员、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北京大学“博雅人才培养计划”和清华大学“领军人才选拔”入选资格的考生,还可填报特殊类型招生相关院校志愿。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和特殊类型志愿填报工作将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分别进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11号)规定,本市在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后,设立“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可用于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部分高水平运动员和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特殊要求的高校(专业)等招生。

2016年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招生,仍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执行,相关考生按往年方式填报艺术体育类志愿。

(三)志愿填报时间

1.本科志愿

(1)零志愿批、本科艺体批、本科提前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本科普通批,填报时间为5月中下旬。其中本科普通批可填报10所院校,共60个专业。

(2)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和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下旬

2.高职(专科)批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上旬

三、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1

高  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的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6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6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6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6年3月24日前填写《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

3.市教委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校需将经我委核准备案的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016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切实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副表)

2.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市        区          路        号

       校区:      市      区        路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  校  全  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国际交流处:

纪检组: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正表“十五、资助学生政策”建议表述为:“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2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3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4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3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前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5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6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7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8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9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0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退役军人

考生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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