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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讲解:政府购买服务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5月16日 ]

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讲解:政府购买服务

  【知识点】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概念,从内涵上看,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从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异。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服务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可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2.要求: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对于第三类服务项目,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品目制定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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