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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讲解:政府采购的程序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5月11日 ]

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讲解:政府采购的程序

  【知识点】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选择采购方式及适用程序:

  1.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链接】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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