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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精华:第十章第七讲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7日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提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两类:一是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二是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其中乙级资格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与政府采购的对象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包括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应遵循政府采购的规定.

  2.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提示】考生应注意区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可看教材。

  【提示】考生应尤其重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提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即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还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六、政府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2013年以来新增的内容。有可能结合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采购方式出题,考生需关注,详见教材。应尤其重视特别是应予废标的情形。

  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另外,政府采购中还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规定:(1)政府采购程序中,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2)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八、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可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提示】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对于第三类服务项目,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九、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2.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3.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4.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提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提示】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是2013年以来新增部分,有可能和政府采购的方式等相结合出题。

纠错评论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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