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新疆西藏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实务 >> 文章内容

2016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章节重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14日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纠错评论责编:liujianting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