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新疆西藏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高级会计师 >> 申报评审 >> 文章内容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_第4页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4月27日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照本条件,按规定程序,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1张。

  (二)评审当年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

  (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事业单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聘任文件。

  (四)反映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证明材料;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需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五)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译作、方案、报告等。

  (六)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需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七)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已公示的单位证明。

  (八)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或持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单位逐份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

  第十六条 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取得本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二)与会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指财务、投资、审计、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准。

  (三)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与分工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本部门人员职称构成、单位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成效应量化)、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应有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四)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业学术专著或译作,著作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五)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财会专业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期刊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电子刊物、手册、报纸、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汇编等所载文章。申报人员须自行确定已公开发表的1篇独著为代表论文(著作),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委托进行论文(著作)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六)研究成果奖:指主要完成人在课题研究、方案起草、报告撰写等工作中排名前3位者,排序以立项机构的文件为准。

  (七)财务审计报告:指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被审计单位会计的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其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收入成果、审计结论等。

  (八)案例、报告:指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效业绩应量化数据)。

  (九)主要完成人:指在整个课题研究、方案起草、报告撰写等工作中排名前3位者。排序以立项机构的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市”、“市级”均指设区市。

  (三)规定的论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指评审当年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应扣除因工作调整等不在会计及相关岗位的时间)。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工作年限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六)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不含不在会计及相关岗位的时间)。

  (七)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八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材料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之一。高级会计师评审可要求面试。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 2 3 4
纠错评论责编:zp032348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